王男与张女同居1个多月后于今年5月28日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进行了体检,在体检结果出来之前,双方先领取了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后,再到体检处领取有关体检单时,发现王男血液检测结果为“大三阳”。张女当即反悔,要求王男将结婚证送回,遭王男拒绝,王男认为领了结婚证就是夫妻了,“大三阳”可以治,并不是不能结婚,张女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与王男离婚。
[析案]对该案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张女在领结婚证的当天就反悔了,但是在领结婚证之前,张女已在王男家与其共同生活了1个多月,双方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张女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发现王男是“大三阳”,感觉恐惧,实际上这个病不是绝症,也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因此,尽管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后未同居,但婚前双方已同居,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因此应当判决不准离婚。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女在和王男领取结婚证当天反悔,双方并未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王男和张女虽然在婚前同居了1个多月时间,但领取结婚证后立即反悔,双方未同居生活,且张女坚决要求离婚,因此本案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