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仪征普法 法律援助 基层工作 法律服务 社区矫正 阳光工程 在线咨询
全 文 搜 索  

首页 >> 新闻系统 >> 以案释法 >> 正文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不宜主张子女抚养费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9-04 11:00:09

    赵某与陈某于1994年8月登记结婚,1995年4月生一女,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打。2005年9月底妻子陈某搬出居住至今,双方所生女由赵某和其母亲抚养,陈某一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今年3月赵某以其女儿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2005年10月至2008年3月的子女抚养费,每月400元计11600元。

  [析案]双方夫妻关系没有解除,夫妻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从2005年9月底妻子陈某搬出居住至今,双方所生女由赵某和其母亲抚养,陈某一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可见女儿的抚养费主要是由赵某支出。赵某与妻子陈某夫妻关系没有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一方的收入视为家庭收入,用家庭收入作为子女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赵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也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赵某的母亲支付孙子女抚养费,只有在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的情况下,才有抚养的义务。从本案看,赵某与妻子陈某不属于这种情况,赵某的母亲支付孙子女抚养费,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赵某与妻子陈某共同偿还。

  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一般以双方夫妻关系解除为前提。在双方夫妻关系没有解除前,一方无力抚养的,另一方有权以子女法定代理人身份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因为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一方无力抚养的情况下,另一方理应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接受没有特指给一方的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这些财产还没有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陈明贤)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
                             
E-mail:yzwq3210@sina.com
地址:江苏省仪征市大庆北路118号 电话 :0514-82666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