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5年6月18日上午,13岁少年李某从仪征刘集乘坐由陈某驾驶的苏 KC1501中巴车,沿仪圩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9KM+400M路段时;中巴车内突然起火,造成李某全身不同程度烧伤。经苏北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全身80%烧伤,吸入性损伤,并由主治医生估算至少需医疗费用38万元。此次事故是因陈某驾驶着未经安全检查的不合格车辆,在车辆运营过程中也没有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加之有人将违禁品擅自带上车,导致意外起火。
二、法院判决结果
仪征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由陈某赔偿原告李某38万元,客服部承担连带责任。
三、评析
对本案的诉讼可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受害人乘坐公交车,公交车方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如公交车方未履行此义务,乘客可根据合同关系,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公交车方承担违约责任。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如遭受人身损害,可不主张违约之诉,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我国关于侵权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受害人因不能明确全部侵权人,因此,不便提起侵权之诉,只能根据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即诉求陈某等被告承担因不能将原告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违约责任。二诉各有优缺,对受害人而言,不提起侵权之诉,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无从谈起;但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受害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也明显轻于侵权之诉。以后遇到此类案件,受害人可权衡后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本案例由江苏扬州宗申律师事务所提供 地址:江苏仪征市大庆北路辉煌真景5座西区1号101室 电话:8343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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