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介绍
束某系城区某民办寄宿制学校在校学生,2007年11月一天下午5时,束某在正常上学时间,从学校二楼楼梯摔下。后学校通知束某家长并将束某送往医院治疗。
二、 法院判决
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决学校赔偿束某1811.78元
三、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校园伤害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本案学校是一所民办寄宿制学校,在学生上学的特定时间段里,该校对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全部在学校内进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本质上已延伸至学生在校住校学习、生活的整个期间。据此,学校对于学生的安全教育、防范措施和形式较之一般学校要更为严格。在诉讼过程中,学校并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形式,因此学校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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