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一集团下属从事电力开关柜生产销售的中外合资企业,职工平均人数385人。该单位通过“营业费用—其他”科目现金支付销售劳务费1165.5万元,入账凭证为至地税征管部门开具的门临发票。其经济业务的实质主要为支付销售人员的供销承包收入。经核实确认,该单位销售人员14人共取得销售承包所得452.75万元,未按规定计入年度个人工薪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少申报缴纳个人所税111.35万元。
对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税收政策规定是明晰的,根据苏地税发 2005 239号文,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在承包收入的50%内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薪所得”项目征税。XX公司的开票劳务费1165.5万元,其中部分确为支付的劳务费,有对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其余部分为供销人员承包收入。经进一步核实,供销人员年度承包所得452.75万元补缴纳个人所得税,补扣金额为111.3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对年度个人收入超过12万元未自行纳税申报的8名供销人员,责令限期改正。曹木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