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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哪些宅基地收回?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2-27 08:21:37

答:根据有关规章政策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下列宅基地收回:
    一是空闲宅基地;
    二是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三是房屋被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上述土地不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直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但如果已经被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然后收回上述宅基地。
    [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年4月9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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